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崔運中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運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97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刑後尚須執行拘役50日;尚有業務過失傷害案臺北地院審理中;尚有」等語),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宏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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