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元鐘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7年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元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元鐘原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17日以101年聲字第101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061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0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29日101執更1267字第36500號函、法務部101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90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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