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57號原告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原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顯正 間拆屋還地事件,查原告於起訴書列載之被告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經查並未經設籍,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經本院寄送該址亦無法合法送達被告本人,然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本人之真正住居所,致無法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於107年6月28日前補正,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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