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31號原告甲○○
號3樓之被告乙○○
號6樓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