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02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告 林淑英
黃新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4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編號│貸放日期│逾期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民國)│(新臺幣)├─────────┬────┼─────────┬───┤││││起訖日(民國)│利率│計算期間(民國)│利率│├──┼───────┼──────┼─────────┼────┼─────────┼───┤│1│103年4月8日│1萬5,695元│自107年12月1日起││自108年1月2日起│0.115%│││││至108年5月9日止│1.15%│至108年5月9日止│││││││├─────────┼───┤││││││自108年5月10日起│0.215%│││││││至108年7月1日止│││││├─────────┼────┼─────────┼───┤││││自108年5月10日起│2.15%│自108年7月2日起│0.43%│││││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2│104年12月11日│2萬6,74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同上│├──┴───────┼──────┼──────────────┴─────────────┤│2筆合計│4萬2,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