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47號
上訴人 杜明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