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10,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