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淑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3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淑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周淑惠供出其本件施用毒品之來源為 賴素暖 ,並因而查獲賴素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偵訊中自白不諱(參毒偵卷第13頁背面筆錄),犯後態度尚佳,高職畢業之學歷(參警卷第2頁筆錄),教育及智識程度均不高,法治觀念可能較為不足,所為僅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加害他人,及於經觀察、勒戒後,再為本犯行,顯示其悔意不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