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原告 楊麗琴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
何崇民 律師被告 林碧琴 被告 呂元吉 被告 蔡碧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林德鑫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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