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6號上訴人即被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張甄鈴 上訴人與 黑幼新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53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94,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上訴理由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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