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8號聲請人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黃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祥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查寶祥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以104年度司字第30號裁定選任黃英雄為寶祥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倘聲請人仍欲為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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