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07號原告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劉韋廷 律師人訴訟代理人 林秉彝 律師
林曉華 原告 徐美榮
徐美麗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6,33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02,66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13,828元/平方公尺×56.6平方公尺=12,102,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56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6,337元,尚欠新臺幣22,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