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納爾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