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志堅選任辯護人黃品衛律師被告蕭明慧選任辯護人 許振湖 律師
陳素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游志堅、蕭明慧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2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游志堅、蕭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7年11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人夫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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