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
陳志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且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
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