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子○○
乙○○甲○○辛○○壬○○戊○○癸○○庚○○丁○○丙○○被告己○○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44,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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