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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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溪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溪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溪恩因犯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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