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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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添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添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添漳因藏匿人犯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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