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9號
抗告人 朱廼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淵岳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按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4年6月30日104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于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