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東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東昕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中地方法院、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東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7.31│98.10.04│98.10.03││││││├─────────┼──────────┼──────────┼──────────┤│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9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度案號│第67、93號│第67、93號│12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219號│99年度中簡字第121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29│99.04.29│100.02.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219號│99年度中簡字第121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8.11│99.08.11│100.02.11│├─┴───────┼──────────┼──────────┼──────────┤│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10858號(併入100年度│10858號(併入100年度│第2792號(接續執行)│││執緝字第41號發監執行│執緝字第41號發監執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