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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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428號抗告人 陳天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許書璟 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2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從未向相對人借款,相對人竟於民國97年3月12日,以原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1623號裁定,聲請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其所為已致抗告人之名譽、人格及教師工作等權益受到嚴重之損害,該假扣押裁定實係自始不當而撤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廢棄原撤銷假扣押裁定、原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原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1623號裁定係原法院依相對人即債權人之聲請,而命為假扣押之裁定,按之上開規定,相對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於法有據。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所為已致其名譽、人格及教師工作等權益受到損害,該假扣押裁定實係自始不當而撤銷等語。然此僅涉及相對人應否賠償抗告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問題,應由抗告人於本案訴訟中為損害賠償之聲明,或另行起訴請求之,非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所得審究,抗告人不得執為異議或抗告之理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准相對人撤銷原假扣押裁定,洵屬正當,抗告人對之聲明異議,核非有據,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