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並扣除已繳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