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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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戊○○
丁○○丙○○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