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152號
原   告 神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誌平
上原告與被告旭曜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
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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