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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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993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仙岩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
佰陸拾萬伍仟肆佰元(88,600元×39平方公尺=3,455,400元+
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柒佰叁拾玖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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