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167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告吳 騰皓 即騰皓水果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消費借貸款項新臺幣(下同)217,564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清償借款等語,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合先敘明。又兩造授信契約書並未合意約定管轄法院。而被告於本件起訴前,籍設花蓮縣光復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