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上訴人 趙士權

被上訴人 莊三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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