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5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恆吉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