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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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5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恆吉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