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履端 被告 袁啟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3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陳蒨儀法官葉藍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