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3號原告 黃璽儒 被告 劉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97年度執字第23157號被告與訴外人臺北市神明會公業保儀公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查封程序應予撤銷,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至於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前開房屋價額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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