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 呂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貴顯 間請求移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陸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