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林德華 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被告 浩漢 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水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玖萬零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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