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0號原告 李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四項部分係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69元(計算式:美金4,197元×32.492=136,36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非我國通用貨幣之美金50元以繳納裁判費,爰隨同本裁定將此筆款項退還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4,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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