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22號

原告凌科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甲堂

一、原告與被告 任育山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提出現場照片及被告前占用系爭土地使用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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