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22號
法定代理人 廖甲堂
一、原告與被告 任育山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提出現場照片及被告前占用系爭土地使用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