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826號、第10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2月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