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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