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瀅螢┌─────────────────────────────────────────────┐│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2│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3│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