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11號

聲請人 李雅婷

相對人 簡淑女

關係人 李文柱

李宗達

李雅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並應偕同相對人到場進行精神鑑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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