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11號
聲請人 李雅婷
相對人 簡淑女
關係人 李文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並應偕同相對人到場進行精神鑑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