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7號抗告人亞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 曾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年2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抗告人已依上開調解方案內容,於105年1月31日前匯款兩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65,000元至相對人帳戶,原裁定以抗告人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而裁定上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業已履行調解方案之內容,給付65,000元予相對人乙情,業據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5年1月11日、同年1月26日存款憑條為證,堪予信實,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予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