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10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潘以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以長間 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月30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10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玖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絲鈺雲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