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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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22號
原   告  王冠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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