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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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22號
原 告 王冠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