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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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9號抗告人 王許英 相對人 謝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7年11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07年10月29日已繳納上訴費新臺幣(下同)14,370元,原裁定以抗告人未繳納上訴費而駁回上訴,應不合法,爰請求廢棄該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於107年11月5日以抗告人未繳納上訴費14,370元,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然抗告人確於107年10月29日繳納上訴費14,370元,此有繳費收據可證,是原裁定以抗告人未繳納上訴費而駁回上訴,顯然違誤,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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