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7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宥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貴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