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請人 詹益政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雅萍 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陳雅萍律師(住基隆市○○路○○○號11樓之3)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