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德偉具保人劉信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信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信良因受刑人宋德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8年11月1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544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仍經最高法院於111年8月11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7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到案接受執行,並命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卻未到案,聲請人再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