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沛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066號),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君梵有限公司」印章及「 徐煥開 」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06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可證(本院卷9-11頁、偵1066卷17頁),自堪信屬實。而扣案之「君梵有限公司」印章、「徐煥開」印章各1枚均係被告周沛柔所偽刻之印章,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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