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謝允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為被告,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人別資料,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本院已調得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請於到院閱卷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調閱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應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又如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必要時具狀聲請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