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3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8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關於「臺中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五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及「臺中簡易庭」之記載,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及前開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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