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實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志伃┌───────────────────────────────────────────────────────┐│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實力興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太平分行│97年12月25日│75,090元│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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