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萬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樺訊科技有│玉山商業銀│104年12月2日│132,451元│CA0000000││││限公司陳│行南勢角分│││││││全興│行│││││└──┴─────┴─────┴──────┴─────┴─────┴──┘